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 正式施行
2010年4月1日起
- 发布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2022年记分规定
规定发布
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公安部单独制定记分新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
优化调整记分分值。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
调整后,共有一次记12分、一次记9分、一次记6分、一次记3分、一次记1分等5个梯次。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2。
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严格遵法守规,安全驾驶。
为保证部门规章顺利实施,公安部加强部署,组织修订配套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硬件设施改造、制度流程调整等,确保新规精准落地、严格实施、取得实效3。
记分调整
在此次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有部分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降低,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由原来的一次记12分调整为记9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由原来的记3分调整为记1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由原来的记6分调整为记3分2
同时,部分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有升高,比如“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由以前的记2分升为3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也由以前的记2分升为3分。
另外,该办法也对“分虫”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将一次记满12分4。
记分规定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行交规记分标准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