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由卫生部于1989年3月6日发布并实施。2010年0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发布机构
卫生部
- 发布日期
1989年3月6日
- 实施日期
1989年3月6日
- 当前版本
2016年2月6日修订
修订信息
信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信息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修改为“经卫生检疫合格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