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现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四月七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发布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编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
- 施行时间
2006年7月1日
- 颁发者
尚福林
- 发布时间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5号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3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决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