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修订信息
  • 4.规定全文
  • 4.1.目录
  • 4.2.正文
  • 5.参考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制定的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版本为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1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制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文件性质

    部门规章

  • 文件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 制定时间

    2012年12月19日

  • 实行时间

    2013年1月1日

  • 文件效力

    有效

修订信息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规定全文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管辖

  • 第三章回避

  • 第四章证据

  • 第五章期间与送达

  • 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一节简易程序

  • 第二节快速办理

  • 第七章调查取证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受案

  • 第三节询问

  • 第四节勘验、检查

  • 第五节鉴定

  • 第六节辨认

  • 第七节证据保全

  • 第八节办案协作

  • 第八章听证程序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 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 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 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 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

  • 第十章治安调解

  • 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 第十二章执行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 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

  • 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 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 第十四章案件终结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