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法典条款
  • 5.参考资料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有待于他人(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在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性质

    民事行为

  • 分类

    无权代理行为

简介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有待于他人(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在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1

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1

参考资料

  • 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汇总、实务要点提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引用日期 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