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法学院
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是1900年由美国基督教监理会创建于中国苏州的私立大学,是中国第一所西制大学。最早称为“东吴大学堂”,英文称为“中国中央大学”(1901年6月24日,在美国田纳西州以“Central University in China”名称注册)。1908年,在美注册名称改为“Soochow University”。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在上海昆山路中西书院原址成立,初称东吴大学法科;当时的东吴法科规定,学生需在大学文理科学习两年后才能投考法科,再学三年法律,先后五年方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经学校介绍到美国大学读一年可获法学硕士学位,二年后可获法学博士学位;至上世纪二十年代,学校可授予法学硕士、博士学位。1926年增设法学研究所。1927年改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下设法律学系、会计学系),1935年又改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被称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比较法学院之一,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 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东吴大学在上海的法学院,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系和昆山路院址并入上海财政经济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学籍档案归属在原东吴大学校址办学的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东吴大学法学院
- 主要成就
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
- 简称
东吴法学院
- 创办时间
1915年
- 类别
私立教会大学
学校简介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9月成立于上海,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在世界上也享有盛誉。东吴大学法学院早先称东吴法科,是在东吴大学校长(美籍)葛赉恩和薛伯赉、蓝金等人筹措下成立的,是美国教会在中国开办的第一所法律学校。当时的东吴法科规定,学生需在其他大学文理科学习两年后才能投考东吴法科,再学三年法律,先后五年方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经学校介绍到美国大学读一年可获法学硕士学位,二年后可获法学博士学位。当时东吴大学法科前三届教务长都是美国人,1927年东吴法科正式改名为东吴法学院,后接三届中国院长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吴经熊,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盛振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杨兆龙。东吴法学院秉承了东吴大学的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寓意学校教育与报效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
20世纪40年代中期,海牙国际法学曾评选全球50位杰出法学家,中国有王宠惠、杨兆龙两人入选,皆是东吴法学院教授。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而与东吴法学院有关的事件中,最为国人念怀的是他们在东京审判中做出的贡献。1946年至1948年间,盟国组建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急了,最后,蒋介石点名从东吴大学要人,其结果是——中国赴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官、检察官、顾问等人,几乎全部来自该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负责审理28名甲级日本战犯的《东京大审判》,开庭计817次,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将28名甲级战犯绳之以法,法庭上中方人员泰半出身东吴大学法学院,包括:向哲浚(检察官)、倪征燠(首席顾问)、桂裕、鄂森(检察官顾问)、裘邵恒(首任检察官秘书)、高文彬(翻译、检察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法官秘书)、刘继盛、郑鲁达(翻译)。
1951年,东吴大学在台校友倡议复校,筹组董事会,先于台北市汉口街成立东吴补习学校,设法政、商业、会计及英文四科。1954年台湾当局“教育部”以东吴补习学校办学绩效卓著,核准先行恢复东吴大学法学院,设法律、政治、经济、会计四系并附设外国语文学系,为台湾地区第一所私立大学。1957年购得士林外双溪土地加上士林镇公所赠与之土地,积极推动建校事宜。1969年奉准恢复完全大学建制,随后逐步增设各学系与学院。
1952年,东吴大学与其他院校合并成立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系和法学院院址并入上海财经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
学校历史
历史
在法学教育史研究界,历来就有“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北朝阳”是指北京的“朝阳大学”,它是民国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导、北京法学会同仁集资创办的国内第一所专门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学。“南东吴”则是指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是由美国人创办的一所以研究英美法为主、兼及国内法的比较法学院。上海的东吴大学 法学院是苏州东吴大学的一个分部。苏州东吴大学是由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开办的教会大学,1900年11月在美国田纳西州取得执照,核准开办“文学、医学和神学系,以及可能被认为适宜的其他系科”,校名为“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的中文名)。东吴大学建有3所预备学校:苏州的第一中学、上海的第二中学、湖州的第三中学。上海第二中学在1914年聘请了美国人兰金(C.W.Rankin)当校长。
兰金的贡献
兰金先生是一名在上海租界开业的律师,他希望除了在中学工作外,还可以为东吴大学做些其他有益的事情。时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清王朝被推翻不久,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来巩固,宪法要编写,各类法律条文要起草,新建的政府需要设立各级法院并配备法官、检察官,还要有大批的律师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当时的中国法律人才奇缺,尽快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是当务之急。谁来担当培养这些人才的工作呢?兰金先生凭借他的职业敏感抓住了这个机遇,他想,他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和在上海法律界的朋友们的法律知识,为新生的民国政府培养法律人才作出贡献。当时,在上海有许多与领事法庭、特别是和英国最高法院以及美国在华法院有关系的律师和法官,更不要说中西结合的“会审公廨”的法官和律师了,在上海还有一些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为什么不利用第二中学的教室办个夜校,聘请那些从法庭下班后的司法人员,为那些完成了白天学业后的学生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呢?兰金先生为此征询了美国法庭的罗炳吉(Charles S.Lobingier)大法官的意见,罗炳吉热心地支持这个计划,并答应做兼职讲师。其他的一些律师也随之答应充当兼职讲师。其中,在1922年至1949年期间,美国在华法院首席检察官陆赉德(George Sellett)博士就曾长期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当兼职讲师。1915年9月3日,“中华比较法律学院”(即东吴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兰金先生任教务长。一开始,学生人数不到10人,而讲师却有十多人。1918年6月,首批7名学生被授予法学士学位。1924年以前,东吴大学法学院一直利用位于上海昆山路20号的东吴大学附属第二中学的教室上课。1924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搬到了昆山路11A号,从此,法学院才有了自己的教室、办公室、餐厅和宿舍。兰金先生与东吴大学的合约1920年到期,此后由美国人刘伯穆(W.W.Blume)先生接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1927年4月,刘伯穆先生辞职,由吴经熊博士接替教务长的职位。
录取资格
据刘伯穆后来回忆,法学院于1915年创立时,要求在新生资格审查期间,所有被录取的法学院学生必须是正规中学毕业后并在被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里修满两年课程的学生。并且,所有申请者都要有运用英语的能力,审查期末还要求申请者具有运用官话(即北方话)的能力。这种做法是效仿美国的法学院的经验,但不久,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提高了。所以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学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计划进入法学院、特别是希望到国外继续研究深造的学生,都必须要在入学前完成文学士课程(或至少三年课程),这是参照于美国著名法学院目前的入学要求。”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3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6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这种捆绑式的法学教育是美国著名的法学院校采用的办学方式,这样做也大大提高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