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 3.1.第二章 装运前预检验
  • 3.2.第三章 到货检验
  • 3.3.第四章 监督管理
  • 3.4.第五章 附 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53 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 编号

    第 53 号

  • 时间

    2003年7月24

  • 局长

    李长江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1、备案前应当持规定的备案资料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和备案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2、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当填报《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说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使用地点等,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3、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的要求;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对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

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预检验证明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