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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护士管理办法

  • 文件

    卫生部令第31号

  • 颁布日期

    19930326

  • 实施日期

    19940101

  • 颁布单位

    卫生部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