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护士管理办法
- 文件
卫生部令第31号
- 颁布日期
19930326
- 实施日期
19940101
- 颁布单位
卫生部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