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成份
  • 4.性状
  • 5.适应症
  • 6.规格
  • 7.用法用量
  • 8.不良反应
  • 9.禁忌
  • 10.注意事项
  •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12.儿童用药
  • 13.老年用药
  • 14.药物相互作用
  • 15.药物过量
  • 16.药理毒理
  • 17.药代动力学
  • 18.贮藏
  • 19.包装
  • 20.有效期
  • 21.执行标准

注射用顺铂

注射用顺铂,适应症为为治疗多种实体瘤的一线用药。与VP-16联合(EP方案)为治疗SCLC或NSCLC一线方案,联合MMC、IFO(IMP方案),或NVB等方案为目前治疗NSCLC常用方案,以DDP为主的联合化疗亦为晚期卵巢癌、骨肉瘤及神经母细胞瘤的主要治疗方案,与ADM、CTX等联用对多部位鳞状上皮癌、移行细胞癌有效,如头颈部、宫颈、食管及泌尿系肿瘤等。“PVB”(DDP、VLB、BLM)可治疗大部分IV期非精原细胞睾丸癌,缓解率50%~80%。此外,本品为放疗增敏剂,目前国外广泛用于IV期不能手术的NSCLC的局部放疗,可提高疗效及改善生存期。

基本信息

  • 药品名称

    注射用顺铂

  • 药品类型

    处方药基本药物医保工伤用药

  • 用途分类

    细胞毒性药物

成份

本品化学名称为:(Z)-二氨二氯铂。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l 2H 6N 2Pt 分子量:300.05 辅料为:甘露醇、氯化钠。

性状

本品为亮黄色或橙黄色的结晶性粉末,或微黄色至黄色疏松块状物或粉末。

适应症

为治疗多种实体瘤的一线用药。与VP-16联合(EP方案)为治疗SCLC或NSCLC一线方案,联合MMC、IFO(IMP方案),或NVB等方案为目前治疗NSCLC常用方案,以DDP为主的联合化疗亦为晚期卵巢癌、骨肉瘤及神经母细胞瘤的主要治疗方案,与ADM、CTX等联用对多部位鳞状上皮癌、移行细胞癌有效,如头颈部、宫颈、食管及泌尿系肿瘤等。“PVB”(DDP、VLB、BLM)可治疗大部分IV期非精原细胞睾丸癌,缓解率50%~80%。此外,本品为放疗增敏剂,目前国外广泛用于IV期不能手术的NSCLC的局部放疗,可提高疗效及改善生存期。

规格

10mg,20mg

用法用量

1.一般剂量:按体表面积一次20mg/m[sup]2[/sup],一日1次,连用五天,或一次30mg/m[sup]2[/sup],连用3天,并需适水化利尿。 2.大剂量:每次80~120mg/m[sup]2[/sup],静滴,每3~4周一次,最大剂量不应超过120mg/m[sup]2[/sup],以100mg/m[sup]2[/sup]为宜。为预防本品的肾脏毒性,需充分水化:顺铂(PDD)用前12小时静滴等渗葡萄糖液2000ml,DDP使用当日输等渗盐水或葡萄糖液3000~3500ml,并用氯化钾、甘露醇及呋塞米(速尿),每日尿量2000~3000ml。治疗过程中注意血钾、血镁变化,必要时需纠正低钾、低镁。

不良反应

1.消化道反应:严重的恶心、呕吐为主要的限制性毒性。急性呕吐一般发生于给药后1~2小时,可持续一周左右。故用本品时需并用强效止吐剂,如5-羟色胺3(5-HT 3)、受体拮抗止吐剂恩丹司琼等,基本可控制急性呕吐; 2.肾毒性:累积性及剂量相关性肾功不良是顺铂的主要限制性毒性,一般剂量每日超过90mg/m[sup]2[/sup]即为肾毒性的危险因素。主要为肾小管损伤。急性损害一般见于用药后10~15天,血尿素氮(BUN)及肌酐(Cr)增高,肌酐清除率降低,多为可逆性,反复高剂量治疗可致持久性轻至中度肾损害。目前除水化外尚无有效预防本品所致的肾毒性的手段; 3.神经毒性:神经损害如听神经损害所致耳鸣、听力下降较常见。末梢神经毒性与累积剂量增加有关,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手、脚套样感觉减弱或丧失,有时出现肢端麻痹、躯干肌力下降等,一般难以恢复。癫痫及视神经乳头水肿或球后视神经炎则较少见; 4.骨髓抑制:骨髓抑制(白细胞和/或血小板下降)一般较轻,发生几率与每疗程剂量有关,若≤100mg/m[sup]2[/sup],发生机率约10~20%,若剂量≥120mg/m[sup]2[/sup],则约40%,但亦与联合化疗中其它抗癌药骨髓毒性的重叠有关。 5.过敏反应:可出现脸肿、气喘、心动过速、低血压、非特异斑丘疹类皮疹; 6.其它:心脏功能异常、肝功能改变少见。

禁忌

肾损害患者,孕妇和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监测末梢血象、肝肾功能、末梢神经毒及听力表现等变化,必要时减少剂量或停药,并进行相应的治疗,避免采用与本品肾毒性或耳毒性叠加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戊炔喃苯胺酸、利尿酸纳等。静滴时需避光。 (1)对既往有肾病史或中耳炎史者慎用。 (2)在治疗中,出现下列症状之一者停用: ①周围血细胞低于3500/mm[sup]3[/sup]或血小板低于8万/mm[sup]3[/sup]; ②用药后持续性严重呕吐; ③早期肾脏毒性的表现,如血清肌酐大于2mg/100ml或尿素氮大于20mg/100ml;或尿镜检在高倍视野中有白细胞10个、红细胞5个或管型5个。 (3)在治疗过程中应注意检查: ①听力测验与神经功能检查; ②血液尿素氮(BUN)、肌酐清除率与血清肌酐; ③白细胞比容、血小板计数、白细胞总数与分类、血清氨基转移酶、转肽酶、胆红素与尿酸。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