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是福建省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办法,对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共有25条,自2003年12月16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
- 概述
《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
- 执行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 详细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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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3〕20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矿产督察员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聘任,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采矿权人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矿产督察员实行专职聘任制,聘任期二年。
被聘任的矿产督察员由省国土资源厅发给矿产督察员证,矿产督察员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省级矿产督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和应用《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国家和省有关矿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
(二)熟悉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
(三)具有地质或采矿、选矿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从事过五年以上地矿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