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决策调研
  • 5.第三章 咨询论证
  • 6.第四章 征求意见
  • 7.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 8.第六章 会议决定
  • 9.第七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 10.第八章 附 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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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