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 年 第 18 号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
公 安 部 部 长 周 永康
税 务 总 局 局 长 谢旭人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王众孚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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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