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应纳税所得额
  • 4.计税方法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应当与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于适当优惠照顾。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稿酬所得

  • 定义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

  • 内容

    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 税务

    稿酬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1.2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I、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II、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III、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元)

(即:“加印”为一次所得,“改版”为多次所得)

计税方法

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除税率有所差别外,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和劳务所得的计税方法基本一致。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应

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 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