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文件,属于地方行政法规,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法规的出台主要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 文件号
第184号
- 发布时间
2007年2月1日
-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