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修订的条例
  • 5.修改的决定
  • 6.审议结果的报告
  • 7.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经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1995年1月18日

  • 通过机构

    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 类别

    地方法规

通知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修订的条例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已经征收、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