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侦耳目
狱侦耳目是看守所内警方的特情人员,该人员一般为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成为狱侦耳目后,狱侦耳目的身份需由看守所上报上级公安、检察部门审批,并对狱侦耳目建立专门档案管理。“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和获取证据,立功者可获减刑。
类别
看守所内的狱侦耳目,一般分两类:
一类了解人犯动态,主要用于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监所安全,名为“控制耳目”;
一类配合预审,主要用于突破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名为“专案耳目”。
条件要求
1[1] 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该纪要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支持
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联合通知: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
特情经费
“狱侦耳目”能够获得一定的特情经费,并可以因表现积极或立功而减刑。1996年公安部和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透露:看守所狱侦耳目和预审办案等所需要的费用,均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侦查技巧
2008年浙江3名检察院领导专文谈过“狱侦耳目”侦查的技巧,有苦肉计法、亲情感染法、权威助谈法等等,具体的做法有:侦查员将耳目设定为牢中的“龙头老大”,嫌疑人为求被保护,便会对“老大”主动贴靠,从而做出供述……
警惕滥用
对于狱侦耳目滥用的后果,法学界早有警惕。2009年,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在谈及看守所问题时,曾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但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往往会滥用“耳目”,这些“拐棍”和“耳目”,均容易形成牢头狱霸。
参考资料
- 1必须彻底反思“狱侦耳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