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是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经2002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1日
- 通过时间
2002年12月23日
- 相关单位
海关总署
- 具体
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5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2017年12月20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将第(二)项修改为“用于办理付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C类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将第(三)项修改为“用于办理收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C类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