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代表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通过日期
2010年9月29日
- 颁发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实施日期
2010年12月1日
修订的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
第七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八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