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 6.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 7.第四章 行政检查中的强制措施
  • 8.第五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 9.第六章 附则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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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3号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列六章,三十八条(含附则),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这是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该规则适用于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施行时间

    2006年3月20日

  • 类型

    规则

  • 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63 号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已经2006年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个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但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手册,是指民航总局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实施行业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工作指导文件。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活动进行检查:

(一)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活动;

(二)不需民航行政机关许可,但应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的民用航空活动;

(三)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业管理的其他民用航空活动。

第六条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一)民航总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