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国家税务总局令
  • 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 性质

    方法

  • 通过时间

    2006年12月7日

  • 实施时间

    2007年1月1日

  • 适用

    所有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