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 日期
2007年1月22日
- 会议
第四次会员大会
- 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