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创业贷款
妇女创业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的一项贷款业务。
贷款对象
1、符合相关文件政策相关要求的女性,包括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应届女大专毕业生、女复员退役军人、计生户女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妇女、返乡创业的女农民工、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村妇女、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的妇女。
2、女性创办或以女性为主体,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贴息贷款。
贷款对象条件
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截止2011年8月2日前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妇女,贷款申请人应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本乡户籍,符合扶持范畴的女性。贷款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并齐全。
贷款用途
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的、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所需资料
申请小额贴息贷款须提供以下资料:
1、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高等或中等院校《毕业证》、各级妇联的表彰证书、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创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科技或创业培训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详细住址说明等;
2、《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年审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经年审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项目的有效资料及可行性报告;
7、银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贷款程序
对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向村委及村妇代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报乡妇联,乡妇联接到贷款相关资料会同乡经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深入调查、审核,再将审查的贷款意见依次报县妇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级经办金融机构、县财政局等部门,经过以上几家单位审核、确定贷款及贴息相关事宜。 1
发放方式。根据个人信誉、贷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指标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