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IT
LRIT -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 即为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通过从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提取船舶识别码、船位和时间等数据,并利用全球海上遇险和搜救系统(GMDSS) 的Inmarsat—C 或高频设备(HF)以固定的时间间隔发送LRIT数据,经计算机对数据处理,实现船舶的远程识别与跟踪。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LRIT
- 外文名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
- 释义
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 作用
实现船舶的远程识别与跟踪
基本内容
LRIT -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 即为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通过从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提取船舶识别码、船位和时间等数据,并利用全球海上遇险和搜救系统(GMDSS) 的Inmarsat—C 或高频设备(HF)以固定的时间间隔发送LRIT数据,经计算机对数据处理,实现船舶的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由船上LRIT信息传输设备、通信业务提供者(Commun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简称CSPs)、应用业务提供者(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简称ASPs)、LRIT数据中心(DCs)、LRIT数据分发方案(Data Distrbution Plan,简称DDP Exchange,简称IDE)组成。LRIT由代表所缔约国的LRIT协调人对其特定方面进行检查和审核。
LRIT远程船舶识别和监控系统
船舶发送的LRIT信息由通信业务提供者(CSP)通过船旗国指定的应用业务提供者(ASP)传输给船旗国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然后由国家LRIT数据中心提供给LRIT数据用户。无论船舶位于何处,船旗国都有权获取其船舶的LRIT信息;如果船舶意欲进入另一国管辖的港口设施,那么无论船舶位于何处,只要不处于另一国的领海内,那么该缔约国可以通过其国家LRIT数据中心从国际LRIT数据交换调取船舶的LRIT信息;如果船舶距离另一国的领海基线不大于1,000海里,并且不处于船旗国或其他国家的领海内,那么无论船舶是否意欲进入该国管辖港口设施,该国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都可以通过国际LRIT数据交换从船旗国国家LRIT数据中心获取该船舶的LRIT信息。上述“国家”均指SOLAS公约的缔约国,上述“船旗国国家LRIT数据中心”也可能是船旗国指定的其他LRIT数据中心,如协作性区域LRIT数据中心或国际LRIT数据中心。
除了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以外,搜救机构也可以获取船舶的LRIT信息。通过获取船舶的LRIT信息,船旗国可以掌握其船舶的即时信息;港口国和沿岸国通过获取LRIT信息识别恐怖威胁;搜救机构也可利用LRIT信息迅速找到可以为海上搜救提供援助的船舶。
主要功能
1)船舶自动发送的LRIT信息仅限于:船舶身份、船位(经、纬度)和提供船位时的日期和时间。不应要求船舶发送其它额外的信息。
2)船旗国主管机关有权获得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任何位置的LRIT信息。
3)港口国政府有权要求意欲进入其港口或其管辖水域的岸外施设的船舶提供LRIT信息,但须向IMO通报其接受LRIT信息船舶的离岸距离和预计到港前的时间段,才能收到信息。
4)SOLAS缔约国政府须在任何时候认识到并尊重所收到的LRIT信息的机密性和敏感性;要采取措施防止这些信息未经授权的介入或泄密;任何缔约国政府使用LRIT信息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要求。
加强海上保安已成为国际航运界当务之急。为此,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ISPS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在2006年3月召开的COMSAR第10次会议上,LRIT性能标准草案获得通过。5月在伦敦召开的MSC第81次大会采纳了“LRIT 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被纳入SOLAS第五章,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都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发展历程
“9·11”事件以后,美国政府为了防止来自海上的潜在恐怖袭击,向IMO提出了加速AIS的装船进程,此提案得到通过。到2004年7月1日,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SOLAS公约适用船舶均配备了AIS。为了进一步增强对沿海航船的识别能力,美国在其海岸及沿海的美国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浮标上安置了AIS设备,基本上实现了对航行于其沿海船舶的识别与跟踪。但是美国仍然担心其遭到源于商船上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袭击,认为对船舶的沿海跟踪与识别不能满足反恐需要。在此背景下,美国于2002年向IMO提交了“引进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的提案。此后,LRIT问题在历次MSC会议上都是热点问题。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安会”)第79次会议(MSC79)以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COMSAR)关于LRIT技术的提案为基础,在LRIT的应用领域方面达成了共识(见MSC79/23),即赞同将原本只应用于反恐LRIT扩展到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同时也敦促SOLAS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加快利用LRIT加强海上保安的进程。MSC80次会议对LRIT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但仍然没有通过任何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
2006年5月,LRIT议题在MSC81次会议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该次会议上,海安会在对英国、美国、巴西、挪威等国家的提案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同意在英国的提案(MSC81/3/5)基础上,参考挪威(MSC80/3/7)、巴西(MSC84/3/8和Corr.1)的建议并考虑到美国提案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起草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草案(包括其他相关的修正案)以及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最终,“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以及“及时建立LRIT系统的安排”获得了通过。
新增的LRIT条款被写入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第19-1条,在缔约国政府间确立了旨在保安和搜救的多边协议,满足了缔约国政府在海上保安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需求,并作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要求:3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包括高速船)、货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新增的条款允许沿岸国为海上保安和其他IMO认中的目的,在不超过1000海里范围内获取LRIT信息;同时明确了船旗国有权基于其保安和其他关切(不需要详细说明理由)拒绝向沿岸国提供本国船舶的LRIT信息;船舶在其登记国领海内不需要向公约中指的沿岸国提供信息;船长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关闭LRIT设备或不提供LRIT信息。此外,修正案还特别说明关于LRIT任何规定都不应影响各方在其他国际法律框架下关于公海、专属经济区、毗连区、领海和国际航行海峡的权利、义务及管辖权;船旗国根据规定拒绝向沿岸国提供信息时,其船舶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影响等。
MSC81次会议通过了MSC,210(81)号决议,规定了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对LRIT协调人、各级数据中心的建立及要求、数据费用、LRIT数据分发方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主管机构、缔约国政府、搜救机构等应用LRIT系统提供了指导。
根据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协调人由MSC指定,主要负责LRIT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一些特定方面的检查管审核,包括协助建立和管理国际LRIT数据中心与国际信息交换、参与所有新数据中心的测试、审核所有数据中心的运行及其费用架构并提出年度报告,核实缔约国政府和搜救机构的数据请求等。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建立国际数据中心或联合建立区域性数据中心或者参加国际数据中心,各数据中心之间通过国际数据交换传递信息。其中,国家数据中心的应用业务提供者由参与建立数据中心的各缔约国政府协商一致认中;国际数据中心和国际数据交换由海安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