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设立背景
  • 3.1.依法治国
  • 3.2.去“两化”改革
  • 4.设立经过
  • 4.1.审过试点方案
  • 4.2.设立巡回法庭
  • 5.介绍
  • 5.1.主要区别
  • 5.2.实施方案
  • 5.3.设置意义
  • 6.巡回法庭
  • 7.机构设置
  • 7.1.人员配置
  • 7.2.行政人事
  • 7.3.法院审级
  • 7.4.设置目的
  • 7.5.机构职责
  • 8.最高法巡
  • 9.参考资料

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在我国四级法院中,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如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渔船上的法庭”等。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完全形成固定的制度。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 外文名

    Circuit Cour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 试点提出

    中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 提出时间

    2014年12月2日

  • 设立通过

    十八届四中全会

设立背景

依法治国

1997年9月,“依法治国”四个字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依法治国成为中国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1。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去“两化”改革

由于中国法院、检察院行政体系属地方,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个别案件,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很有可能干扰办案或者插手案件。中国的法院在试点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由于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涉及体制问题,法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解决内部问题,而不能解决外部干预问题,所以解决得也不理想。

地方法院的审判尤其是基层法院存在着审判专业能力与审判经验不足的问题,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地方的疑难案件直接审判,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行政案件被“地方保护”3。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践行依法治国。

设立经过

审过试点方案

2014年12月2日,中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4

设立巡回法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介绍

主要区别

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与现有法庭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美国的巡回法院一般设定3名巡回法官,但是特殊的领域案件(如能源纠纷案)甚至需要12名巡回法官联席审判;

2、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3、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