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特征
  • 4.取得
  • 5.保护

农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可见,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地承包经营权

  • 外文名

    contractual operation right of farmland

  • 出处

    《民法通则》

  • 特征

    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 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特征

A: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B: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C: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合同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