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条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基本介绍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宗教事务条例》分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七十七条。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6日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
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