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法规摘要
  • 3.法规内容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3.7.第七条
  • 3.8.第八条
  • 3.9.第九条
  • 3.10.第十条
  • 3.11.第十一条
  • 3.12.第十二条
  • 3.13.第十三条
  • 3.14.第十四条
  • 3.15.第十五条
  • 3.16.第十六条
  • 3.17.第十七条
  • 3.18.第十八条
  • 3.19.第十九条
  • 3.20.第二十条
  • 3.21.第二十一条
  • 3.22.第二十二条
  • 3.23.第二十三条
  • 3.24.第二十四条
  • 3.25.第二十五条
  • 3.26.第二十六条
  • 3.27.第二十七条
  • 3.28.第二十八条
  • 3.29.第二十九条
  • 4.推进改革
  • 5.改革亮点
  • 5.1.亮点一
  • 5.2.亮点二
  • 5.3.亮点三
  • 6.参考资料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1

法规摘要

发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布手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2

发布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 长  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规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