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国务院令
  • 4.修订
  • 5.第一章 总则
  • 5.1.第一条
  • 5.2.第二条
  • 5.3.第三条
  • 5.4.第四条
  • 5.5.第五条
  • 5.6.第六条
  • 5.7.第七条
  • 5.8.第八条
  • 5.9.第九条
  • 6.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 6.1.第十一条
  • 6.2.第十二条
  • 6.3.第十三条
  • 6.4.第十四条
  • 6.5.第十五条
  • 6.6.第十六条
  • 6.7.第十七条
  • 6.8.第十八条
  • 7.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 7.1.第十九条
  • 7.2.第二十条
  • 7.3.第二十一条
  • 7.4.第二十二条
  • 7.5.第二十三条
  • 7.6.第二十四条
  • 7.7.第二十五条
  • 8.第四章 应急处理
  • 8.1.第二十六条
  • 8.2.第二十七条
  • 8.3.第二十八条
  • 8.4.第二十九条
  • 8.5.第三十条
  • 8.6.第三十一条
  • 8.7.第三十二条
  • 8.8.第三十三条
  • 8.9.第三十四条
  • 8.10.第三十五条
  • 8.11.第三十六条
  • 8.12.第三十七条
  • 8.13.第三十八条
  • 8.14.第三十九条
  • 8.15.第四十条
  • 8.16.第四十一条
  • 8.17.第四十二条
  • 8.18.第四十三条
  • 8.19.第四十四条
  • 9.第五章 法律责任
  • 9.1.第四十五条
  • 9.2.第四十六条
  • 9.3.第四十七条
  • 9.4.第四十八条
  • 9.5.第四十九条
  • 9.6.第五十条
  • 9.7.第五十一条
  • 9.8.第五十二条
  • 10.第六章 附则
  • 10.1.第五十三条
  • 10.2.第五十四条
  • 11.参考资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颁布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条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发布时间

    2003年5月7日

  • 修改时间

    2011年1月8日

  • 实施时间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令

第 376 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五月九日

修订

国令第588号

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