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佑平
谢佑平,男,湖南宁乡人,1964年9月出生,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谢佑平
- 毕业院校
- 职业
教师
- 学位/学历
博士
- 专业方向
法学
- 任职院校
湖南大学
人物关系共1人
人物经历
教育经历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5年本科毕业,198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1998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先后获得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和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
工作经历
1988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94年破格晋升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副教授,1998年破格晋升教授;1999年起担任诉讼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导师;2001年作为杰出人才被复旦大学引进。
学术兼职
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国际刑事司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8月,全职加盟湖南大学法学院。1
社会兼职
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聘专家,上海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福州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客座教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1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聘期为五年2
研究领域
谢佑平教授的学术兴趣广泛,其科研成果遍及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的各个具体领域。特别在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讼文化及其与诉讼模式的关系、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方面,其展开的学术研究所得在诉讼法学界都属于开创性成果。
在刑事诉讼原则和国际准则方面
谢佑平教授运用比较和实证方法,对刑事诉讼原则进行别具特色的分类论述,并深入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体系、功能和发展趋势,揭示了刑事诉讼各具体原则的本质内容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中的要求。在论述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时,从刑事诉讼制度自身演绎进化的规律和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选择出发,兼顾法律制度和诉讼文化的多元化与差异性,从而为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框定了普适性价值和包容性价值;并强调刑事诉讼国家准则的底限控制意义,即它确立了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最优先的规则,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不可突破的底限标准。
谢佑平教授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提出了“诉讼活动与人类的竞技运动存在天然的联系”观点,尤具有新意和学术创见。在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方面,他认为:配合制约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项政策性原则,但它导致一系列现行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主张予以取消或重构。同时在借鉴国外法治先行国家的程序模式,提升法院地位,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由法院对侦查权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着述中,他一以贯之地强调 “诉讼及时”、“相应性”和“程序法定”等原则,这些论述受到诉讼法学界学者的普遍认同。
在刑事程序的具体运行方面
首次从侦查程序制度的各个角度出发,定位了侦查程序与起诉、审判程序的关系,揭示了侦查程序的特质和功能,界分了侦查权性质和侦查权配置的规律;在深入分析了侦查程序的构成要素和结构等静态样态的基础上,对侦查程序的主体与客体的动态运作给予充分的关注。其次,在公诉制度研究方面,他从维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诉讼经济的角度,提出“一事不再理”和“控审分离”。
在律师制度方面,谢佑平教授的研究成果卓着。他对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及其在社会秩序建构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兼具民主性、社会性和商业性;应结合中国的社会类型,推进中国律师制度建设,发挥律师在国家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具有协助社会主体正确认识自身的法律权利、依法行使自身法律权利以及在自身法律权利遭受侵害时寻求正确的救治途径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