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简介
  • 4.合格标准
  • 5.体检手册
  • 6.修订内容
  • 7.肝炎修订
  • 7.1.条文解释
  • 7.2.诊断要点
  • 7.3.注意事项
  • 8.特殊标准
  • 9.达标标准
  • 10.相关新闻
  • 11.参考资料

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是由人事部、卫生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机关工作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所制定的标准。

体检要求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体检结论需加盖医院公章。

2025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发布,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进行了调整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

  • 外文名

    General standard for civil service recruitment examination(Trial)

  • 医院级别

    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 制定部门

    人事部卫生部

内容简介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件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合格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