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履历
  • 4.犯罪
  • 5.审判
  • 6.参考资料

任居孟

任居孟,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原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财政局局长,2011年6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居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任居孟

  • 民族

  • 出生日期

    1952年11月21日

履历

1996年2月起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

1997年7月起任齐河县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局长

2003年1月起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局长(行政副处级)

2007年2月不再担任财政局局长

2007年12月不再担任政协副主席

犯罪

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任居孟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当地部分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及个人提拔职级、调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索要7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价值291.36万元,其中4.6万元贿赂款系他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将各种专项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支取等手段,侵吞公款56.08万元。

另查,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还有价值847.02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审判

2011年6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河县财政局原局长任居孟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同案被告人即任居孟的妻子贾某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

参考资料

  • 1
    金钱砸倒"财神爷" ——山东省齐河县政协原副主席兼财政局原局长任居孟腐败案剖析哈尔滨先锋网(引用日期 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