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销售计划
金字塔销售计划,俗称老鼠会,是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在美国称为“无限连锁制度”、“金字塔促销计划”,“金字塔销售计划”、“金字塔俱乐部”;在香港则称为“金字塔行销法”;而日本则被称为“无限连锁贩卖”及“倍增市场学”,旨在强调该法是用乘数作为基础,不但可以倍增时间、空间,更可以倍增营业额。此外,金字塔销售计划还被称为“滚雪球销售计划”、“连锁销售计划”和“金字塔计划”。
基本信息
- 性质
骗局
- 类别
销售
- 俗称
老鼠会
- 创始人
pyramid selling
- 公司名称
金字塔销售计划
- 特征
加入者必须交纳权利金
什么是金字塔销售计划
金字塔销售计划,俗称老鼠会,是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在美国称为“无限连锁制度”、“金字塔促销计划”,“金字塔销售计划”、“金字塔俱乐部”;在香港则称为“金字塔行销法”;而日本则被称为“无限连锁贩卖”及“倍增市场学”,旨在强调该法是用乘数作为基础,不但可以倍增时间、空间,更可以倍增营业额。此外,金字塔销售计划还被称为“滚雪球销售计划”、“连锁销售计划”和“金字塔计划”。
金字塔销售计划是一种骗局,就是利用高拨出比率做诱饵,单纯地依靠炒做奖金制度的方式使销售额达到几何增长,让少数人的收入在短期内达到天文数字,以此来骗取新人的加入,购买一大堆自己根本不需要也卖不掉的产品。也有可能部分公司会告诉直销员,它所拨出的奖金比率高达60%,以此来吸引你加入。但这里的60%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鉴别金字塔式销售(pyramid selling)的最本质最简单的方法,是参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对金字塔销售计划的定义:“加入者付钱给公司以换取两种权利,一是销售货物的权力;二是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取酬劳的权利,而因介绍他人加入所获取的报酬与销售货物给最终使用者无关。”只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就是一要交入门费,二有人头费,就是金字塔式销售。
金字塔销售计划的由来
纽崔莱公司的创始人李·麦亭杰(Lee Mytinger)和威廉·卡森伯瑞(William Casselberry)在1945年创造了一种比较独特的销售计划,即当今传销制度的基本模式。它的操作方式大体是:直销员向他们两位进货可得35%的折扣。如果能吸收25人,而且他们每个人都购买一个月的供应量就成了“保荐人”。这时他自己的客户和他手下的经销商都要直接向他订货。他个人可以从卖给客户的销售额当中赚取35%的利润,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则最高可抽成25%。当他和下线的经销商累积150个顾客时,就变成了“金字塔”顶端的“代理商”。如果下线的经销商也变成了代理商,他就可以由他们的销售额抽成20%。这种方式有四个好处:
可以节省行销和广告费用; 售价可以比其他店里销售的类似物品高; 可开发出许多喜欢向所认识的人买东西的忠实顾客; 可以利用业绩越多、佣金越高的方式来激励业务人员。 1959年,温安格与狄维士离开了纽崔莱公司,成立了安利公司(Amway Corporation,Inc.)自制销售清洁剂。利用并改进了纽崔莱公司的传销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
20世纪60年代,由于安利公司的绝佳表现,一些不法商人对安利的行销制度加以分析、研究、剽窃、模仿,而设计出了一套类似安利行销制度的“金字塔销售计划”(Pyramid Sales Scheme)来诈骗消费者,这就是后来被称为“老鼠会”的由来。
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华尔街资料显示,“老鼠会”最早成立于1964年,由美国人威廉·派屈克在加州所创,当时的公司名为“假日魔法公司”,在短短的8年间其业绩从第一年的52万美元窜升至1972年的2.5亿美元。大约同时成立的“佳线产品公司”也是“老鼠会”的杰作。
1971年美国贸易委员会有鉴于“老鼠会”在全美各地流窜发展,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于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会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检举“佳线产品公司”的非法行为。到此,“老鼠会”无法在美国立足。于是开始跨国发展,在加拿大、欧洲、日本、中国、台湾等地都出现“老鼠会”的足迹。由于他们在各国市场崛起,牟取暴利,并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相继被勒令停业。
金字塔销售计划的特征
1、加入者必须交纳权利金。
2、加入者必须认购相当数量的货品而且不准退货。
3、加入者必须认购相当数量的货品,并准许退货,但犹豫期非常短暂。
从会计理论上,金字塔销售计划也是违法的。
金字塔销售计划的运作
由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办法之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交的费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国司法单位所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名称琳琅满目,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推荐式销售”(referral selling)、“投资乐透抽奖”(investment lotteries)等等。
任何人要成为“经销商(传销商)”,必须首先参加一定的“组织”,认购一定数量的传销产品或按传销企业的要求缴纳一笔高额入会(网)费。“经销商”甚至可以不必推销货物,就在发展下一级“经销商”的入会(网)费中得到提成。这一提成不以推销出去的产品数量为凭据,而主要甚至单纯按其所发展的“经销商” 的数量为依据。
这种“传销”就属于“金字塔销售”和“老鼠会”的类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