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 5.修改的决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颁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

文件发布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件全文

(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