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7日由衡阳市人民政府以衡政发〔2011〕4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 文件类别
暂行办法
- 地点
衡阳市
- 发布年份
2011
基本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审计、物价、监察、民政、地税、工商、国资、信访、公安、城管、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业务工作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管理,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该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