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1999年12月10日,26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签署的一个法律议定书。该公约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权利平等方面具有很大意义,尤其是通过提供个人申诉权而进一步成为维护妇女权利的利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外文名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颁布时间
1999年10月6日1
- 实施时间
2000年12月22日1
- 发布单位
联合国大会1
- 签署
26个国家
词典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背景资料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没有规定申诉程序。公约起草过程中,曾 有代表建议设立妇女对委员会的个人申诉权,但当时对妇女歧视问题还没有被提到今天这样的高度,认为至少是不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与国际罪行重要的次要问题。因此,这一提议被否决了。
1991年11月为《消歧公约》制定任择议定书的建议被提出来了。199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召开的关于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的研讨会上,与会委员也提到了类似的设想。随后,该委员会将这一建议提交给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认为保障妇女人权,有必要加强程序上的安排,倡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立即行动起来,探讨为《消歧公约》通过一个任择议定书以便设立个人申诉权的问题。
作为对人权大会上述倡导的回应,1994年9月到10月,来自各地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其它国际人权和妇女人权领域的专家们聚集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人权中心,通过了一份任择议定书草案。
1995年1月到2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一份文件,具体指明了未来的任择议定书应包含的要素。
1995年3月,各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按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请求,应联合国秘书长的邀请,对起草《妇女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行动发表评论。
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赞同这一行动,号召联合国会员国支持妇女地位委员会起草《消歧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努力。
1996年3月,妇女地位委员会成立了起草议定书的工作小组,1999年3月,该工作小组最终完成了三年的起草工作,通过了最终草案,该草案为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先后采纳。最后由经社理事会以决议形式提交联合国大会。
1999年10月6日,第54届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决定在国际人权日那一天发放给《消歧公约》的缔约国签署。
该议定书包括一个序言和21个条文。1999年12月10日发放给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妇女公约》的国家签署。待其中20个国家批准,协议书生效。该议定书规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两种职权。第2条至第7条是申诉程序,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处理来自议定书缔约国的个人来文。第8条至第10条是调查程序,除非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时表示不接受,委员会有权调查在议定 书缔约国境内是否发生了系统的或非常严重的侵犯人权的情形。
在申诉程序下,个人来文可以由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议定书缔约国管辖下的单个人或几个人联名提出。在征得他们的同意或有正当理由不用同意也足以证明具有代表权的情况下,其他关系人也可以代表他们以其名义提出申诉。
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
(1999年10月6日第54届联合国大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
大会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北京宣言》及《行动纲要》,
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支持妇女地位委员会推动的进程,以便就请愿权程序拟订一项可尽快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还吁请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尽快批准或加入,以期到2000年使公约能获普遍批准,
1.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开放其以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议定书案文见本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