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修订信息
  • 4.条例全文
  • 5.参考资料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后《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机关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

  • 通过时间

    2004年12月23日

  • 实施时间

    2013年6月1日

修订信息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1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月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议修订通过 2013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价格、房管、交通、气象、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发展坚持安全第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节能高效、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