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0 〕 1 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 文件号
教学〔 2010 〕 1 号
- 时间
2010 年
- 发布单位
教育部
基本内容
为做好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0 〕 1 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3 )身体健康;
( 4 )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
2. 外省迁入人员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核认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 2010 〕 5 号)执行。
3.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 4 )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以桂考院〔 2010 〕 198 号、 203 号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
(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 6 )不符合桂教考试〔 2010 〕 5 号文件规定的户口迁移人员。
(二)报名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