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3.1.简介
  • 3.2.目录
  • 4.内容
  • 4.1.第一章总则
  • 4.2.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 4.3.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 4.4.第四章选区划分
  • 4.5.第五章选民登记
  • 4.6.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 4.7.第七章选举程序
  • 4.8.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
  • 4.9.第九章法律责任
  • 4.10.第十章附则
  • 5.修改情况的说明
  • 6.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下同),结合本市实际所制定的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基本信息

简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修正,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区县(自治县)(简称县级,下同)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