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下同),结合本市实际所制定的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基本信息
简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修正,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区县(自治县)(简称县级,下同)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