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 6.第三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 7.第四章 受益人大会
  • 8.第五章 信息披露
  • 9.第六章 风险控制
  • 10.第七章 监督管理
  • 11.第八章 附 则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2号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受益人大会、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8章5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编号

    保监发〔2012〕92号

  •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12日

  • 发布单位

    中国保监会

基本介绍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2〕92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政策,依法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