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所制定的《习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习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 分类
实施细则
- 特点
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备注
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基本内容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建设。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统一上缴财政国资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对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二)根据政府授权决定或批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县政府批准;
(三)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缴;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县直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决定、批准或审核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并按规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