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6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部门统计工作,保障部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本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或具体工作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统计业务受市统计部门指导。
第六条各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制订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等。
第七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