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事件概况
  • 4.相关事件
  • 5.事件经过
  • 6.争议分歧
  • 7.事件结果
  • 8.乌木介绍
  • 9.参考资料

吴高亮

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

吴高亮,男,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2012年7月,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基本信息

  • 国籍

    中国

  • 出生地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

  • 中文名称

    吴高亮

事件概况

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而对于乌木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吴高亮的态度是,要么乌木所有权归自己,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接受私挖滥采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按照乌木估价的20%,给予400万元奖励。7月3日,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相关事件

归属之争

彭州市通济镇认为乌木属国有,吴高亮则认为“先占着先取得所有权”,专家称乌木是否属于国家所有,还是法律空白。

精神奖励加5万元物质奖励,这离吴高亮的期望太远了。

事件经过

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吴高亮发现的这批乌木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树种为金丝楠木的乌木是最贵的。

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

2012年春节,吴高亮和朋友在家门口的河边溜达,无意中发现一截冒出来的木头,朋友称,这可能是值钱的乌木。吴高亮于是请一位民间收藏家鉴定确为乌木。接着,吴高亮又找来北京一家“勘探”公司,证实地下还有巨大的乌木。

2月9日,吴高亮雇了一辆挖掘机开挖,5小时后,乌木的三分之一显现出来。镇政府值班室接到举报,称“有人私自在麻柳村河道内私挖滥采”,值班人员和通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处。此时,现场已被挖出一个长约10米、宽约5米、深约5米的大坑,露出一截疑似乌木的埋藏物。当夜,通济镇干部和民警对现场进行了监控和保护。

2月10日,通济镇将此情况上报彭州市国土、水利、林业、文物管理等部门。2月12日至23日,在成都市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通济镇在河道内挖掘出7根乌木,其中最大的一根长34米,直径1.5米,重量约60吨。为保持乌木完整,通济镇政府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将乌木运到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安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领域内的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而乌木既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矿产、文物,属于法律空白。

相关人员称通过这些乌木,可以研究当时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这么大体量的乌木,政府保护下去,对子孙后代都是负责任的。

争议分歧

1 乌木应该归谁所有

发现者所有 VS 国家所有

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就像捡垃圾箱的塑料瓶子一样,应该先占着先取得所有权。

政府相关人员表示,国家相关司法机构,应该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什么是“埋藏物”、“隐藏物”等,做出详细司法解释。并表示通济镇已将这批地下埋藏物,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现在暂时存放在通济镇客运站内,并制定了相应的安保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