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检法
铁路公检法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应当说这样一个特殊产物也确实发挥过一定作用,这种明显背离司法独立精神的司法权力设置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铁路是企业,而公检法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企业来领导公检法不符合法治原则;此外,公检法涉及的许多案件都与铁路部门本身有关,铁路部门领导公检法,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保司法公正。公检法从铁路部门退出,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共识。备受争议的铁路公检法系统即将转制,或将并入地方公检法公务员系统。铁路公检法系系统改革的呼声已持续多年。铁路民警将于2009年9月份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概述
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透露,铁路公检法系统人员将划归地方,转制成公务员。为此,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了会议,对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将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试。
公检法从铁路部门退出,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共识。然而,共识归共识,铁路公检法的改革却一直步履蹒跚,早在2003年,铁路系统实行主辅分离改革时就提出要剥离铁路公检法,六年过去,改革却仍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
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等因素,模仿前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公检法系统。
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检法的管辖范围是:铁路沿线的车站及沿线发生的案件,并同时对铁路所属的工厂、企业、专属的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有权管辖。地方省级检察院及法院对铁路检、法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仅限于业务,而人事任免、劳保福利、财政经费均由铁路企业负担。铁路公检法实际上成了铁路企业的下属部门。铁路公安既有警察证(铁路印制),又有铁路职工工作证。
2005年,104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的提案。
2009年全国“两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提交关于尽快理顺铁路、林业、农垦等部门和企业法院管理体制的建议。
背景知识
在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文件提出,要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而改革迟迟未启动。
2006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和32位代表签名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先例是林业、航空专业法院已被取消。
2009年4月17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对去年9月发生的乘客曹大和被列车长捆绑致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291次旅客列车原列车长黄建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外界质疑铁路法院量刑太轻,而引发社会再次对铁路司法权的合法性进行广泛的质疑。
2009年7月初,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刘金友等多名法律专家再次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建议撤销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他们认为,行政管辖之内的司法系统是绝对不合理的。
改革原因
改革不仅是简单的转变理念的问题,而是涉及复杂的利益格局的调整,这与当初燃油税的改革迟迟不能推出是一个道理。铁路公检法在其运转的几十年间,积聚了深厚的利益。从铁路部门来看,从前领导公检法,有相当大的权力,可以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涉铁诉讼中占有极大便利,现在要将这块行政和司法权力交出,难以割舍;对于铁路公检法员工而言,也存在巨大的利益变局,铁路的收入毕竟与地方的收入是不一样的,有调研表明,一些沿海发达省市的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对分离的积极性非常高,而一些中西部省份的检、法两院却纷纷表示反对。原因就在于前者分离到地方后收入反而可能更高,而后者则相反。此外,铁路公检法的人员能否顺利地从企业职工转制到公务员,也关系到这些人员对于改革的支持度。
不利司法公正
铁路系统设立公检法等机关,是中国在建国初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的不稳定等因素,模仿苏联建制而设置的。
大权掌控
与普通公检法系统的不同在于,铁路公检法系统只处理与铁路有关的案件。铁路沿线的车、站及沿线发生的案件,铁路工厂、企业、专属的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都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