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3日由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黔东南府办发〔2011〕299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申报与核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等7章22条,自2011年起执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外文名
The state of Qiandongnan belongs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of state-owned capital gains
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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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4号)、《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8〕2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包含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清算收入扣除破产清算费用和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及债权人依法分配后的净收益。
(五)按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