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三无人员
指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城市三无人员
- 又名
城市特困人员
- 实施时间
9月1日
- 实施地区
北京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和供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第四条倡导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
第二章 供养人员
第五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城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应当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范围的确定和赡养能力的确定,参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8〕270号)执行。
城市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
第八条区(县)民政部门是审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做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发给《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城市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人本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承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职能的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下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