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公告
  • 4.条例全文
  • 5.修改的决定
  • 6.参考资料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是浙江省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 地区

    浙江省

  • 实质

    条例

  • 通过时间

    2006年7月28日

条例公告

蚕种管理条例

于2006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