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背景
  • 4.内容全文
  • 5.存在问题
  • 6.相关案例
  • 7.新老农保衔接政策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1992年民政部政府发布的文件

根据中国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 民办发

    [1992]2号

  • 实施日期

    19920103

  • 颁布日期

    19920103

  • 颁布单位

    民政部

背景

1991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等地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

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基本方案》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及缴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资金的筹集;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

1999年,由于存在诸多问题,国务院下发通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并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

审计署对30个省(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06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累计收入512.78亿元、支出171.39亿元,结余341.39亿元。

2009年后,国家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部署试点,并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新老农保的对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内容全文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