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隶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主任
王凤文1
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监管企业国有经 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推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承担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财务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指导所属监管企业党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纠纷的调处、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承担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要文件和报告起草、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