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 4.3.第三章 地热资源的开采
  • 4.4.第四章 地热资源的储备
  • 4.5.第五章 法律责任
  • 4.6.第六章 附 则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166号

  • 颁布时间

    2012-8-10

  • 失效时间

    2017-8-31

基本介绍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2年第166号

颁布时间:2012-8-10

失效时间:2017-8-31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主要包括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

深层地热能包括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体水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

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米埋深),温度低于25℃,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储备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新设、延续、合并地热探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