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166号
- 颁布时间
2012-8-10
- 失效时间
2017-8-31
基本介绍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2年第166号
颁布时间:2012-8-10
失效时间:2017-8-31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主要包括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
深层地热能包括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体水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
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米埋深),温度低于25℃,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储备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新设、延续、合并地热探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