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条
  • 5.第二条
  • 6.第三条
  • 7.第四条
  • 8.第五条
  • 9.第六条
  • 10.第七条
  • 11.第八条
  • 12.第九条
  • 13.第十条
  • 14.第十一条
  • 15.第十二条
  • 16.第十三条
  • 17.第十四条
  • 18.第十五条
  • 19.第十六条
  • 20.第十七条
  • 21.第十八条
  • 22.第十九条
  • 23.第二十条
  • 24.第二十一条
  • 25.第二十二条
  • 26.第二十三条
  • 27.第二十四条
  • 28.第二十五条
  • 29.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施行时间

    2007年9月1日

基本内容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统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民间统计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计活动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

国家尚未制定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市政府可以根据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

第四条

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